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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一区交通局副局长以放贷为名受贿78万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8月13日作者:楚天都市报

  荆楚网消息 (楚天都市报) (记者余皓 实习生张琳丽 李一枝 通讯员沈度)2001年5月,因承揽工程需要,东西湖区某建筑公司经理蔡永江经人牵线,认识了时任该区交通局副局长的丁昌池。事成后,蔡永江提出用一种看上去比较安全的方式答谢对方,即蔡向丁昌池借款,后以高额利息回报。
  双方一拍即合,之后又在所谓民间借贷的幌子下多次“合作”,丁昌池前后获利近70万元。昨日,53岁的丁昌池因“高息受贿”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,这也是武汉首判“贪官高息受贿案”。至此,从第一次“以息受贿”开始,身为政府官员的丁昌池,其人生轨迹慢慢从高峰滑落低谷。
  借出20万收回30万
  蔡丁二人相识,源于一项市政工程。1999年3月,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决定成立“武汉公路主枢纽筹建处”,统筹规划、具体组织主枢纽项目的实施。时任东西湖区交通局副局长的丁昌池作为该筹建处的成员之一,具体负责吴家山货运中心项目的协调工作。
  吴家山货运中心,按规定建设公司必须具有市政建设一级资质,而且必须是要做过市政工程的公司才能参与报名进行投标。蔡所在的建筑公司并不具备一级资质,所以在一期工程报名时就被淘汰。
  2001年5月,蔡永江得知该项目的二期工程即将招投标。经人牵线,蔡设法接近了手握实权的丁昌池,请其帮助报名投标。
  经丁昌池安排,蔡如愿报名并中标。这一次“合作”,拉开了蔡高息行贿丁昌池的序幕。2001年7月,蔡向丁昌池借款20万元,并按月利率20%支付借款利息。两个半月后,蔡交给丁昌池30万元。
  逾期不还日赔2000
  工程揽到后,蔡永江仍有一些环节需丁昌池为其疏通。
  2002年4月3日,蔡向丁昌池借款30万元。丁昌池坚持按20%月利率索取高额利息,蔡被迫同意。为此,丁昌池以江某的名义与蔡签订了借款三个月的协议书以及借条。同时还约定,如果蔡逾期未还,则按每日2000元支付赔偿金,并按借款总额的15%支付违约金。
  同年8月1日,逾期还款的蔡永江按照丁昌池的要求,将本息、赔偿金、违约金共计6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。这也是丁昌池事后被认定最大的一笔受贿款,除去正常利息,受贿金额达27万余元。
  此后,因负担过重,蔡多次向丁昌池提出借款降息,将月利率降低至8%。丁昌池见“赚”得差不多了,也就同意了对方的要求。
  低息借钱高息借贷
  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丁昌池,何以屡屡出手阔绰?事后查明,丁先是对外借款,再借钱给蔡,玩起“空手套白狼”的游戏。2001年初,丁昌池的爱人陈某找到亲戚徐某借款30万元,按月息1.5%计算,每年可给5万元利息。徐某见利息较高,且丁昌池身居高位,遂爽快地答应了。
  在与蔡永江的金钱来往中,丁昌池在借条上还多次冒用他人名义,以期规避法律风险。此外,蔡每次“还钱”后都将借条收回,丁昌池则悄悄留下复印件以防不测,案发后他果然交给检察机关,辩称这是民间借贷。
  民间借贷实为受贿
  对于丁昌池“民间借贷”的说法,武汉市中院昨日下达判决书予以驳斥。
  法院认为,本案证据证实,丁昌池身为东西湖区交通局副局长,明知蔡所在公司资质不符合招投标报名条件,仍利用职务便利,帮助蔡通过了资格审查,最终中标该工程,为其谋取了利益。
  蔡本人在检察机关亦多次证实,为了感谢丁昌池的帮助,以向其借款并支付高息的方式对丁昌池进行贿赂。蔡还证实由于需要得到丁昌池的持续支持,被迫接受丁提出的高息。
  丁昌池以他人名义与蔡签订的收取高额利息的借款协议、合同及借条等书证成为证据链,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。法院认定,超出民间借贷3%的部分应认定丁昌池收受的贿赂。
  法院一审判决,丁昌池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、索取78.6万余元,其中先后6次收受、索取蔡永江高息贿赂款67.4万余元,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,以受贿罪判刑11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。其78.6万余元赃款没收上缴国库。
  以息受贿实乃权力变现
 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游友安指出,贪官受贿时绞尽脑汁以种种理由来掩饰,企图变不合法为合法,变有罪为无罪,而以高息借款的名义收受贿赂,是贪官掩护犯罪的新招。
  游友安称,贪官高息借款,成了一种买卖,行贿者变相用利息购买权力者手中的权,权力者用手中的权变换为个人的利,其结果必然是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,以公权换私利。“贪官受贿向高息借款转变,此案给反腐倡廉提了个醒,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,必须制定新策略、创新机制,来防范、制约和惩处。”